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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进[1998]41号

颁布时间:1998-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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