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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处打击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公告》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8]11号

颁布时间:1998-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加强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增加税收收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和国家税收的流失,影响了地税征管和组织收入工作。必须采取措施尽快解决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发票管理、检查、处罚的力度,保证地税收入的稳定增长。为此,省局拟定了《关于查处打击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就贯彻落实《公告》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发票管理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将加强发票管理作为增加地税收入的重要措施来抓,结合当前的换发登记证、清理漏征漏管户和个体私营企业建帐建制工作,对所有用票户和漏管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以票管税”、“以票促税”。

  二、深入广泛宣传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广泛宣传发票在商品经济和税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公民在消费或接受各项服务时,自觉索要发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国家税收。

  三、加大检查、处罚力度税务部门要把发票管理工作的重点从内转向外,改变只管票,不问税的现状,把发票、监控和税收收入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对用票户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全社会抓发票促税收的合力。尤其对用票户存在的有票不开、“大头小尾”、以收据代替发票等违法现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从重从严从速查处。省局要求省、地、县三级稽查部门尽快设立举报电话于7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派专人负责查处工作。

  四、对举报情况属实,检举有功考,可按财政部财税字[1996]37号文件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五、加强对定额纳税户的管理对个体私营业户要实行定期定额和发票控管相结合的征管办法。在定额确定后,要定期检查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对超过定额的收入要依法征税,不能只按定额征税。

  要将供票、以票控税、检举检查三个环节结合起来,加强对纳税人监督检查。

  六、规范发票收费各级地税部门在收取发票保证金时,必须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凡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的要立即清理纠正。对有令不行、有错不纠的单位,主要领导要承担责任。

  出售发票时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1997)77号文件规定,在出厂价基础上加收10%的损耗费,此外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七、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当前,群众对买发票难,开发票难的问题反映强烈,各级税机关要高度重要此项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并于七月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布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对少数税务人员有意刁难纳税人、不供给发票的行为,要及时调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处打击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税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1998年7月15日起,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利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不法行为将进行严厉地查处和打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需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到辖区内地税机关依法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并严格按《办法》规定填开、使用发票。

  二、消费者在餐饮、娱乐等场所消费或接受各种服务,数额在一元以上的,可主动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对拒开或以收据代替发票的行为,消费者可立即拨打辖区内地税机关稽查部门的举报电话。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对违法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从重从快予以处罚。

  三、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时,税务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不售给发票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欢迎纳税人向辖区内地税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对举报属实、检举有功者,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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