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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河州人民政府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复函

云税地字[1994]13号

颁布时间:1994-04-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红河州人民政府:

  你州红政报[1994]27号《红河哈呢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请示》,已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交我局办理,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函复如下:

  一、对河口、屏边、金平、绿春、元阳和红河等六县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战区恢复性建设项目”执行零税率。

  二、对蒙自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1996年以前按“战区开发性建设项目”执行零税率。

  三、对乡镇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按省税务局、省计委、省经贸委和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免征乡镇企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四、其他市县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按省政府云政发(1992)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文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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