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函[2002]283号
颁布时间:2002-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1]111号)文件精神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报告。
一、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1]511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1]527号)的规定,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云南省移动通信公司和中国联通云南省分公司以省级公司为单位,按月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15%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各地、州、市公司作为就地监管企业按规定进行管理。
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监管问题
(一)汇总(合并)纳税的下属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 件的,应作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管理。
(二)汇总(合并)纳税的下属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 件,由省内的总机构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
三、在省内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有多个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一)在省内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下属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条 件的,应由分支机构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在省内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下属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 件的,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可以由上一级机构或总机构接省国税局确定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法和比例问题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226号第七条 的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除国家税务总局有特殊规定外,在我省境内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年度内一律按所得税的10%就地预缴税款,年终由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省级主管机构按规定比例补足税款。
如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当期实际实现数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0%预缴有困难的,可由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省级主管机构在当年1月31日或2月15日以前提出申请报省国税局审核确定后,也可以采用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的四分之一或十二分之一、计划实现所得税或其他方法计算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改变。
五、我省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其他问题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5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