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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利用闲置资产或原有设施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奖励及税收征管等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3]32号

颁布时间:2003-05-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利用闲置资产或原有设施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奖励及税收征管等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利用闲置资产或原有设施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奖励及税收征管等问题的报告

  市政府:

  最近,一些单位和个人陆续到我局咨询利用闲置资产或原有设施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如何执行《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及税收征管权属等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了市招商办等部门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凡利用闲置资产或原有设施引进市外投资项目,不论由谁引进,一律按照闲置资产或原有设施的产权单位(个人)原隶属级次确定税收征管权限。

  二、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于利用闲置资产或原有设施引进市外投资项目的引荐人,由税款所属同级财政按照《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对于利用闲置资产或原有设施引进市外投资项目的考核,按照引荐人所在单位或隶属关系确定招商引资任务归属。

  四、市外投资项目是指泰安市以外的客商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包括股权购买)建设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债转股项目投资以及本市范围内原有企业(单位)注册地点的变更转移或相互投资。

  五、全市统一执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特别是财税优惠政策,确需更大优惠的大项目,应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报经市政府批准,否则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超出统一政策规定返还企业(个人)的税收或财政奖励,一律通过体制结算收缴市级财政。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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