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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二字[1996]13号

颁布时间:1996-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没有收入来源或虽有收入来源,但不足以支付其行使管理职能所需费用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规定向其下属分支机构或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

  二、管理费的管理总机构收取使用管理费实行由地方税务部门审批预决算制度。

  (一)总机构要在每年2月底以前编制本年管理费收支预算和上年管理费收支决算,填制《总机构管理费收支预决算审批表》,随同书面报告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及其所属企业(分支机构)跨市、地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管理费收支预算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支出决算数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

  (二)地方税务机关对总机构管理费收支预算应严格审查,本着总量控制,节约使用的原则,在销售收入2%的范围内定额核批分摊到企业。对管理费使用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严格审查年终决算。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下年度核批管理费时,应相应核减。

  (三)地税部门对总机构管理费收支预决算的审批文件,要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据以监督执行。年终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按上级地税部门核批的决算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企业已经按核定的上交数额提取,而未按规定上交总机构的部分,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核批预决算,或超过决算审批数额多上交给总机构的管理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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