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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纳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1999]269号

颁布时间:1999-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纳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1999]5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与胜利石油管理局以及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二、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独立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费。

  三、由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对外经营所需资金,须向管理局申请拨付,所设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备用金,不具备正常履行纳税的能力,而管理局不及时拨付资金,致使税款不能按期入库,在这种情况下,地税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既要求胜利石油管理局与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确立纳税担保关系,将胜利石油管理局确定为法定纳税担保人,促使胜利石油管理局及时拨付资金,支持所属单位履行纳税义务。

  四、如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法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税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地税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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