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1999]115号
颁布时间:1999-05-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地方税收法规是指由省、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涉及地方税收的法规。
本制度所称地方税收规章是指由省、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地方税收的规章。
本制度所称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地方税收的解释、规定和办法等。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一)税务机关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规定、文件;
(二)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及行政处理决定;
(三)原文转发省地方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有关计划、财务、供应指标的分配、各种报表的填报、税源调查等文件;
(五)宣传、教育、监察、人事方面的文件。
第四条各市、地发布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市(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在正式发布之日起五日内,由本级地方税务局一式二份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五条省地方税务局对备案的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变更了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的适用范围;
(三)是否超越权限、变更税目、税率;
(四)是否符合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六条省地方税务局对报送备查、备案的材料,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商请发文机关解决。
第七条省地方税务局对备查、备案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对于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备查、备案者,省地方税务局通知其限期改正。
第八条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我省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报告事项,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
第九条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每年应就本地区的备查、备案情况向省地方税务局提交报告,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报告和上年所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条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备查、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