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地税发[2003]233号
颁布时间:2003-09-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支持经济发展,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营业税
属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强县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应减免营业税的,由县地税局审核后,直接报省地税局审批的同时,抄报市地税局。
二、企业所得税
(一)减免税事项各县(市)、区局管理的企业年度减免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减免层报省地税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由纳税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年度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层报济南市地税局审批。
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强县年度减免税额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山所在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报市局备案。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企业的财产损失,损失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层报济南市地税局审批;损失额不足50万元的,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审批。
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强县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所在县地方税务局审批,报市地税局备案。
(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跨市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其管理费的提取由省地税局审批;本市内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层报济南市地税局审批,报省地税局备案。
(四)其他审批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属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强县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报省地税局审批的同时,抄报市地税局;由纳税人所在县直接审批的,将审批情况抄报市地税局。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认真执行各项审批管理办法,落实好执法责任和审核、审批责任,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减免税的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限及时办理审核上报或审批手续,对不符和审批条件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理由。对违规审批、拖延不办和纳税人骗取税款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减免税款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