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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山东省电信公司通信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1]179号

颁布时间:2001-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税源控管,强化“以票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山东省电信公司协商,省局决定统一启用“山东省电信公司××市分公司通信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专用发票”(票样附后)由山东省电信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对外收取基本月租费、程控功能费、区内通话费区间通话费、国内长话通话费、国际长话通话费、电话信息费、上网网络使用费、智能业务费、设备租用费、电路租用费、数据业务费、线路维护费、用户设备代维费、电报费、违约金、初装费、工料费、手续费、选号费、改名、过户费、开户费、气象信息费等电信业务费用时填开使用。“专用发票”启用后,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专用发票”使用。

  二、发票的联次“专用发票”(微机打印)代码为80;规格为190mm×105mm(40k);联次为两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

  三、发票的印制“专用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按发票式样及要求,采用水印无碳复写纸自行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各市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四、发票的领发“专用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发放和管理。首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各电信公司,应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每次凭《发票领购簿》领购。

  五、发票的启用时间“专用发票”自2001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未经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同时作废,原经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可延期使用至12月31日。

  各级地税机关在切实加强对“专用发票”管理的同时,要充分考虑电信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在发票发放、'管理上尽量为各用票单位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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