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0]178号
颁布时间:2000-06-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函[2000]93号)文收悉,为支持我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系统建设,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现将工商管理系统信息咨询服务收入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在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方面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全额就地缴纳营业税。
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以独立核算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按照上述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服务专用发票是唯一的收费合法凭证。有关发票管理问题要严格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协作搞好户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缴纳的各项税收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