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贸办消字[2001]100号
颁布时间:2001-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贸易办公室、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公安厅
各市财办(贸易办)、地方税务局、公安局: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整顿规范旧机动车交易秩序,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1年10月10日起,在全省统一旧机动车交易凭证,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旧机动车交易凭证是指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由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向用,、开其。的。用以证明旧机动车交易合法性的“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其主要教明:机动车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登记证书号码、买卖双方名称及住址、交易价格、交易中心名称等内容。
二、各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凭市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领购专用发票。山东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和山东汽车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凭省贸易办公室的审查文件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领购专用发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印制或出具“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开具的“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在外省交易的车辆除外)办理交易车辆的过户、转籍登记手续,并存入车辆档案。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指定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交易机动车辆,并依法获得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否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转籍登记手续。
五、原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使用的各种旧机动车交易凭证同时废止。
统一旧机动车交易凭证,是贯彻执行新的机动车登记办法的重要环节,是整顿规范旧机动车流通秩序的主要措施,是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各级贸易、地税、公安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旧机动车交易凭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