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0]90号
颁布时间:2000-05-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票据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鲁地税函字[20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济南铁路局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在印制时除采用总局制定的防伪措施外,同时在发票联上采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青岛地税”四个字,并使用异型码印制发票号码。
二、各地方税务机关对外出售定额发票时,每本向纳税人收取工本费4.00元。
三、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定额发票自2000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定额发票启用后,各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用票单位的定期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四、各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立即对本辖区的代理售票点(名单附后)进行一次检查,缴销其使用的其他票据。对没有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单位,要督促其尽快办理。
附件:各代理售票点名单(略)
附件:关于对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票据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2000年4月10日鲁地税函[2000]7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