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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淄博市客运出租车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2001]156号

颁布时间:2001-05-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淄博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车使用发票问题的请示》(淄地税发[2001]2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客运出租车票属于发票,必须由税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印制和管理。《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交通客运出租车票作为提供出租车运营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一种收款凭证,属于《发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发票种类,必须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今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同时,还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中再次强调,“交通运输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1997年国家建设部、公安部发布的《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使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1998年4月,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建城[1998]86号)明确规定:“出租汽车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同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又再次规定:“出租汽车承运人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另外,淄博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淄博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城市客运出租车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出租车发票。以上规定都充分说明税务机关是出租车发票管理的主管部门。

  二、除税务部门的发票外,其他票据不能作为客运出租车发票报销。发票是财务结算的合法凭据,也是国家进行税收控管的主要手段。财务制度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记账核算。目前,国家认可的能够作为费用结算的合法凭据,只有税务部门监制的生产经营单位所使用的发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军队内部使用的专用票据,除此以外的其他票据均不能作为财务费用的报销凭证。

  三、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发票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执法手段,税务部门通过对发票的印制、发放等管理措施来掌握和监控纳税人的经营收入,监督其依法纳税。由于交通运输户具有极强的流动性,税务部门又没有路查权,依靠发票对交通运输户实施控管是税务部门的唯一手段。如果交通部门强行让出租车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发票之外的第二种票据,这与国家法规相违背,势必冲击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也容易引发车主闹事,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你局应依据《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淄博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说明利害关系,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为了避免造成发票管理和使用的混乱,你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出租车公司和车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申发票管理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理顺发票管理也是此次全国整顿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任何纳税人都应依法接受税务部门的发票管理,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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