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1]317号
颁布时间:2001-10-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税源控管,方便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省地税局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经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济南分公司协商,省局决定自今年11月1日起统一将太平洋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寿险保费凭证(以下简称保险发票)纳入地方税务部门发票监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保险发票(票样附后)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济南分公司及其所辖各分支机构在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费或支付款项进行结算时填开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保险发票收取保费或支付款项。
二、发票的种类及联次本次纳入税务监管范围的保险发票为以下四种: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领款专用长票”(手写发票,代码为67)一式四联,第二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本发票专用于团体及个人寿险业务的理赔、退保、给付。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保险费专用发票”(手写发票,代码为69)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本发票专用于团体业务和个人寿险业务。
(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首期保险费专用发票”(微机打印发票,代码为70)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本发票专用于首期个人寿险业务。
(四)“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续期保险费专用发票”(微机打印发票,代码为79)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本发票专用于团体及个人续期寿险业务。
今后新增保险业务所需发票,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济南分公司提前一个月向省地税局报批票样。
三、发票的印制及领发
保险发票由省地税局采用专用水印纸统一监印,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保险发票原则上半年印制一次,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济南分公司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计划,省地税局监印后,逐级发放至主管地税机关,各用票单位每次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工本费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济南分公司统一支付,税务部门发放保险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
四、发票存根联的缴销
保险发票存根联的缴销采取缴旧领新或验旧领新方式,略发票使用单位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地税机关在加强对保险发票管理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在发票的供应、管理等方面尽量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