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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票据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0]78号

颁布时间:2000-04-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济南铁路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充分发挥“以票管税”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把我省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票据纳入地方税务部门监管范围。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适用范围凡经铁路局客运营销主管部门批准,采用计算机终端联网(包括电话终端定票)

  发售车站或铁路局公共网客票的代理售票点,直接销售客票收取的服务费,必须使用《济南铁路局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票样附后),《定额发票》是代理售票点销售铁路客票收取服务费使用的惟一合法票据,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可代替。

  二、发票票样《定额发票》为单张两联式,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规格为120MM×50MM(其中,发票联的规格为85MM×50MM),每份发票的面额为伍元,发票为订本式,每本100份。

  三、发票印制《定额发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按发票式样及要求采用水印纸自行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市、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四、发票的领发《定额发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发放和管理。首次领用《定额发票》的各代理售票点,应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领购《定额发票》。

  五、发票的启用《定额发票》自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未经地税部门监制的各种铁路客票服务收费票据一律废止。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定额发票》的管理,对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及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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