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地税函[2003]314号
颁布时间:2003-1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进一步明确了部分政策问题,现将此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再就业税收政策方面经请示省局同章,上级尚未明文规定的部分政策问题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上级正式行文明确后,如有变化,再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1、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指下岗失业人员的范围,仅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确认。
2、外地《再就业优惠证》在我市范围内与本市《再就业优惠证》具有同等效力。
3、企业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程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中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对于己取得劳动保障机关等相关部门认定证明的企业,其再就业减免税资格由减免税审批机关最终确认。
4、已取得劳动保障机关认定证明的企业,其实际经营项目超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规定范围的,其再就业免税项目单独核算的,就该部分予以再就业税收优惠;否则,企业不得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
二、再就业政策管理方面各位在再就业政策落实工作中且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全面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对纳税人再就业减免税资格及上报资料的审查,防犯形形色色的骗取再就业减免税行为。
2、建立、健全再就业减免税台帐、档案管理。其中,减免税受理部门建立受理台帐,审批部门建立减免税台帐。减免税档案一户一档,内容包括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或复制件)及地税机关的调查资料和审批文书(或复制件)。
3、加强政策落实的跟踪问效,严格按照济地税发[2003]183号文件规定的时限,按新表式向市局分别报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再就业工作任重道远,各单位要在掌握政策的基础上,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笑,以期此项工作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