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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协作共同搞好户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0]27号

颁布时间:2000-03-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工商、税务、建行等部门信息合作协调会议精神,为加强各级工商、地税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提高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户源控管的质量和效率,共同搞好户源管理工作,经协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部门要协助各级地税部门搞好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一)工商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新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的各类工商业户的信息资料传递给同级地税部门。上级局直接批准发放营业执照的应传递到同级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告知业户所在地地税局。信息资料可以以书面形式传递,也可以软盘形式传递。

  (二)工商部门应在每半年结束后20日内,将工商登记的底册以书面形式传递给同级地税部门。

  (三)工商部门在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时,应提醒和督促业户尽快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工商业户在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应督促其先到地税部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四)各级工商部门应协助地税部门搞好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尽量为税务管理提供便利。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协助工商部门搞好工商登记管理工作

  (一)地税部门应在每月10目前将上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信息资料以书面或软盘形式传递给同级工商部门。

  (二)地税部门应在每半年结束后20日内,将税务登记的底册以书面形式传递给同级工商部门。

  (三)地税部门在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主动提醒和督促业户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为支持工商部门对业户开展服务,省地方税务局为工商服务监制《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服务专用发票》,作为工商部门发行企业、个体管理服务IC卡及发展网员收费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逐级交由税务部门向同级工商部门发放。各级地税部门将专用发票的发放情况,于发放发票后的一个月内逐级上报省局,由省局汇总交省工商局。专用发票工本费由省工商局统一支付,使用发票的工商部门到当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后,凭地税部门核发的《发票领购簿》无偿领用。专用发票实行缴旧领新,地税部门查验后的发票存根联,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逐级上交省局,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交省工商局保存,省工商局保存5年后,由省地税局统一监销。

  三、各级工商、地税部门务必积极协商办事,共同搞好户源管理

  (一)为方便业户,并加强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联合控管,各级工商、地税部门可在工商部门的登记大厅或地税部门的办税服务厅实行联合办公。也可在各自服务场所相互为对方代发登记须知等宣传材料,提示和督促业户及时到对方办理登记手续,实现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户的相互监控。

  (二)各级工商、地税部门进行年检或验证时,应将发现的有关情况及时传递给对方,并主动提示和督促业户到对方办理有关手续。如果条件允许,也可实行联合年检。

  (三)各级工商、地税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微机上网,在微机联网和数据共享的基础上,实现对工商登记户、税务登记户的自动化动态监控。

  (四)各级工商、地税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本着平等互利、相互支持和加强控管、方便业户的原则,搞好协作配合,建立正常联系制度,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共同服务社会支持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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