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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山东省邮电印刷厂和山东华艺美术有限公司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01 157号

颁布时间:2000-06-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山东省邮电印刷厂、山东华艺美术有限公司:

  为适应当前全省发票印制工作的需要,进一步理顺行业发票的管理,经省地税局考察研究,确定山东省邮电印刷厂、山东华艺美术有限公司为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承印企业。

  两承印企业承接省内发票印制任务,必须凭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通知书》安排生产、对外省、市来我省联系印制发票的,应持当地税务机关的介绍信等有关证明,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批准后安排生产,两承印企业要认真组织全厂干部职工学习发票承印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对承印发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生产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承印企业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安全保密、质量检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发票防伪用品的采购、发票的制、保管和运输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省局的规定进行发票废(次)品、边角余料的销毁、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发票承印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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