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0]57号
颁布时间:2000-04-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现对我省发行的“齐鲁风采”电脑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代销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对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取得的有奖募捐发行收入,应按照鲁地税发[1999]93号文件的规定,在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注站和销售点取得的收入,应当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一)对个人经营投注站和销售点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l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