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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编报2000年税收会统年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0]282号

颁布时间:2000-1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工作,根据税收会计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2000年税收会统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0]8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依法做好税收年报编审工作

  各地要认真做好2000年税收会统年报布置、汇审工作,严格按省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统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地税发[1999]168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账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202号)以及有关规定和统一布置的年报种类、表式、计算机参数进行编报。编报过程中应坚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严把年报质量关,坚决杜绝混淆入库级次、改变税种、截留挪用税款、违规提退、预征、虚收税款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二、年报编审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月报表中出现的口径误差,要在编制年报时一并进行修改和调整;对结转下一年度的各类税收会计账簿期末余额,年终结账后,不得随意更改。

  (二)编报《县、市、区分级次入库统计年报表》时,县(市)区的顺序必须与月报10表排列顺序一致。代码按照税务代码手册中规定的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填列。没有代码的单位(如:市区、分局)不填代码。

  (三)编制年报时,需将各种报表名称一律改为“年报表”字样,同时,认真做好与金库的对账工作,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要加盖国库印章。

  (四)有关2000年税收会统年报表的表式、计算机参数及审核公式将通过FTP下发各地,请注意及时下载。

  三、年报报送的份数和期限

  各地2000年税收会统年报用TAXBLE软件编制,于2001年1月12日前通过FTP上报省局计统处,同时报送清除病毒的年报软盘一张和纸质报表两份(汇总年报一份,县(市)区年报一份,金额单位均为“万元”)。纸质报表统一用B4纸打印,连同封面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及有关人员印章,并附国库对账单、编制说明、汇审报告。

  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认真执行,以确保2000年年报的及时、准确上报。

  附件:2000年税收会统年报审核标准

  2000年税收会统年报审核标准

  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共17种。2000年税收年报表的审核重点是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各项数据的政策性,报表中各税种收入在项目填列、企业类型划分、行业归类等指标的准确性。各类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除对表内各行、栏关系认真审核外,还应审核表与表之间的衔接关系、平衡关系以及各种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各项提退是否按政策执行,表盘数据是否一致、齐全,纸质报表有无涂改、漏项等。

  一、税收会计报表审核标准

  (一)《税收资金平衡年报表》。本表是全面反映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报表,它对其他税收会计报表进行总括控制和核对。主要审核标准如下:

  1.资金来源、资金占用类“年初余额”、“期末余额”栏的合计数必须对应一致。

  2.资金来源类年初余额或期末余额合计=应征税收十应征其他收入+……+暂存款。

  3.资金占用类年初余额或期末余额合计=待征税收+待征其他收入+……+保管款。

  4.应征税收=待征税收+入库税收+提退税金、减免税金中的税收合计+待解税金中的税收合计+在途税款中的税收合计+待处理损失税金、损失税金核销中的税收合计。

  5.应征其他收入=待征其他收入+入库其他收入+其他提退税金+其他减免税金+待解税金中的其他收入+在途税金中的其他收入+待处理损失税金、损失税金核销中的其他收入。

  6.资金占用类的“减免税金、入库税收、入库其他收入、提退税金、损失税金核销”科目在“年初余额”栏无数;“待解税金、在途税金”科目在年终应清理无数,确有数据的应结转下年继续处理。本表其他各科目在“年初余额”栏有数。

  7.“应征税收”科目的期末余额等于《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年报表》中“税收合计”项目的“应征税金累计”数;“应征其他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等于《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其他收入”项目的“应征税金累计”数。

  8.“待征税收”科目的期末余额等于《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年报表》中“税收合计”项目的“欠缴税金期末余额小计”数。“待征其他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等于《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其他收入”项目的“欠缴税金期末余额小计”数。

  9.“减免税金”的期末余额等于《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中“累计”数,大于《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总计”项目的“先征后退十减免退税”之和。

  10.“在途税金”的期末余额等于《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年报表》中“总计”项目的“在途税金期末余额”。

  11.“入库税收”的期末余额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税收合计”项目“累计”数;“入库其他收入”的期末余额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其他收入”项目“累计”数。

  12.“提退税金”期末余额等于《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总计”项目的“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其他退税”之和。

  13.“待清理呆账税金”期末余额等于《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年报表》中“总计”项目的“呆账税金余额”数。

  14.“保管款”年初余额、期末余额分别等于“暂收款”的年初余额、期末余额。

  (二)《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年报表》。本表综合反映期末应征税金、欠缴税金、呆账税金、在途税金和查补税金分项目明细表。主要审核标准如下:

  1.本表未开征税种和国税税种各栏均为零。

  2.“应征税金”栏若无数,则其余各栏均无数,该栏各项目累计数应分别大于“欠缴”、“呆账”、“在途”、“查补入库”税金各栏之和;分别大于或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各相关项目的“累计”数。

  3.各项目的“累计应征税金”、“累计查补应征”、“累计查补入库”应大于或等于上月相关项目累计数。

  4.“累计查补税金”栏各项目“应征”数,应分别大于或等于该栏各项目“入库”数,各项目“累计查补入库”数应分别小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各相关项目的“累计”数。

  (三)《省级应征、欠缴、呆账、在途和查补税金明细年报表》。本表综合反映省级期末应征税金、欠缴税金、呆账税金、在途税金和查补税金的分项目明细表。主要审核标准如下:

  1.本表未开征税种和国税税种各栏均为零。

  2.各项目的“累计应征税金”、“累计查补应征”、“累计查补入库”应大于或等于上月相关项目累计数,分别小于《应征、欠缴、呆账、在途和查补税金明细年报表》相关项目数。

  3.“应征税金”栏若无数,则其余各栏均无数,该栏各项目累计数应分别大于“欠缴”、“呆账”、“在途”、“查补入库”各栏之和,大于或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各相关项目的“省级”数。

  4.“累计查补税金”栏各项目应征数,应分别大于或等于该栏各项目入库数;各项目“累计查补入库”数应分别小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各相关项目的“省级”数。

  (四)《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本表按照《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主要审核各项目预算级次填列的准确性。审核标准如下:

  1.本表未开征税种和国税税种各栏均为零。

  2.各税种项目“合计”栏数据应分别与“国库对账单”各税种数一致。

  3.“中央”级收入只“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目有数,其他各项目“中央”级均无数。

  4.“合计”栏的有关数据应与《税收资金平衡年报表》中相关项目的期末余额对应一致。

  5.各项目分级次“累计”数应大于或等于上月相关项目“累计”数。

  6.本表“金融保险营业税”反映除对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保险企业征收的营业税,不含滞纳金、罚款收入,其合计数应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金融保险业”项目“合计”数对应一致。

  7.“其他营业税”反映除对铁道部、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般营业税和全部营业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8.“校办企业营业税退税、福利企业营业税退税”项目用负数表示,两项之和等于《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营业税”项目的“先征后退”数。

  9.“企业所得税”反映除中央企业、一般中央股份制企业、一般中央联营企业、中央与地方组成的股份制和联营企业的中央股份(或投资部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信用社)、保险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lO.“个人所得税”反映除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个人所得税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1.“资源税”反映除海上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2.“教育费附加收入”反映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按营业税附征集中缴纳的收入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按“三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收入。

  13.“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目反映除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投资部分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外,其他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14.“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反映税务部门征收入库的各种行为罚款收入,该项目为省级收入。

  (五)《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本表主要反映两方面内容:一是随申报和欠税抵顶减免而形成的减免税金,即征前减免;二是通过退库方式而形成的减免税金。但以下内容本表不反映:(1)对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2)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过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和按国家规定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

  本表“新办企业”、“校办工厂”、“民政福利企业”和“其他减免”栏按减免性质反映内资企业的减免情况;“涉外企业”栏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全部减免税金情况。主要审核标准如下:

  1.本表未开征税种和国税税种各栏均为零。

  2.“新办企业”栏原则上只在“企业所得税”项目有数;“企业所得税”项目在“涉外企业”栏无数。

  3.各项目“累计”数应大于或等于上月相关项目“累计”数。

  (六)《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本表反映由税务机关按政策规定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国库办理的各项退税。主要审核标准如下:

  1.本表未开征税种和国税税种各栏均为零。

  2.“先征后退”、“减免退税”栏各数均为《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的其中数,且两栏之和,分别小于或等于《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中相关税种“合计”数。

  3.各项目“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其他退税”两栏数应大于或等于上月相关项目的“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其他退税”两栏数。

  4.“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指按有关政策规定从已入库税款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手续费;“其他退税”指上述项目以外通过国库退付的其他退税。

  二、税收统计报表审核标准

  (一)《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本表企业类型的划分以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为准。主要审核标准如下:

  1.本表来开征税种和国税税种各栏均为零。

  2.各项目“合计”栏数据,分别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相关项目“合计”数,大于“附列资料:乡(镇)企业”栏相关项目数。

  3.本表“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项目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栏无数。

  4.“个人所得税”应按纳税人所在企业或单位的企业类型划分统计;税额来源划分不清的统计在“其他企业”栏。“合计”栏数据等于《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中“总计”项目的合计数,大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中“个人所得税”合计数。

  5.“营业税、资源税”项目各栏数据,应分别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的“合计”项目相应栏对应相等。

  6.“企业所得税”项目在“个体经营”栏无数、“合计”栏等于其内资企业的“小计”栏,且“合计”项目各栏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的“合计”项目相应栏对应相等。

  7.“税收合计”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应等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的合计数。且各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应分别等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相关税种的合计数。

  8.涉外个人办企业在工商登记时,企业类型注明为“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的,一律归口统计在相关“港澳台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栏。

  (二)《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本表反映报告期末的实际欠税余额,包括本年新欠和3年(含)以内陈欠,不包括经批准未到期的缓征税款。主要审核标准如下:

  1.本表未开征税种和国税税种各栏均为零。

  2.各项目“合计”栏数据,应等于《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年报表》中相关项目“欠缴税金期末余额”的“往年陈欠”+“本年新欠”之和。

  3.“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项目在“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栏无数。

  (三)《税收分产业分税种统计年报表》。本表反映各个税种分产业的入库情况。主要审核总计项目的各栏数据分别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相关项目合计数。

  (四)《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主要审核标准如下:

  1.“铁路运输、管道运输、航空运输、保险”项目在“私营企业”、“其他企业”和“个人体经营”栏应无数。从事有关保险咨询业务缴纳的税收列入“服务业”项目中。

  2.“金融、保险业”项目不包括对该行业征收入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合计”数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项目“合计”栏数。且“金融、保险业”下的“保险”项目只在“国有企业”、“股份公司”两栏有数,其余各栏均无数。

  3.“合计”、“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应分别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中营业税“合计”、营业“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合计数对应一致。

  4.“其他行业”只反映西藏自治区实行特殊民族政策,扩大征收范围,所征解入库的营业税,其他地方此项均无数。

  (五)《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主要审核标准如下:

  1.本表“合计”项目各栏数据,应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中企业所得税项目相关各栏对应相等。

  2.“合计”数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合计数。

  (六)《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本表全面反映涉外税收情况的综合表。主要审核标准如下:

  1.本表未开征税种和国税税种各栏均为零。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大项均包括与华侨、港澳台合资企业,与华侨、港澳台合作企业以及华侨、港澳台独资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

  3.对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征收入库的税收统计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大项的有关项目内。,

  4.工商登记为“私营企业”的涉外个人办的企业,暂统计在本表“外资企业”大项;工商登记为“个体经营”的涉外个人办的仑业,暂统计在本表的“个人”项目中。

  5.“个人所得税”包括在涉外企业的外籍人员和中方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其所在企业或行业来划分统计。划分不清或报表中未列项目拦的,本表暂统计在“个人”项目中。

  6.本表“个人所得税”拦的合计数,嘘等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中个人所得税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应小于《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中个人所得税项目的合计数。

  7.本表“营业税”栏各企业组织形式下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项目之和,成分别小于或等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槲关行业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

  (七)《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主要审核标准:

  1.“港澳台同胞”栏包括华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内。

  2.“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涉外个人经批准取得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税收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中一律统计在“港澳台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栏。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包括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个人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

  4.一般情况下,本表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只“国内个人”栏有数;其税额(包括转包、转租)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中应按企事业单位原有企业类型填列,分别统计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栏。

  5.合计项目“合计”栏,应等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中“个人所得税”项目合计数,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个人所得税”项目合计数。

  (八)《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主要审核标准如下:

  1.“合计”项目各栏数据,应分别等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中“资源税”项目相应各栏数据。该表合计数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资源税”项目合计数。

  2.“合计”、“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应分别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中资源税“合计”数、资源税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合计”数对应一致。

  (九)《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主要审核标准如下:

  1.本表未开征税种、国税税种各栏均为零。

  2.登记户数和纳税户数按实际征收管理的范围统计。

  3.“登记户数”栏反映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固定个体工商户在年末的全部户数,只“总计”项目有数,其他各项目均无数。

  4.“纳税户数”栏反映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发生纳税义务的实际户数(应缴税,但全年按政策规定或经批准免税的户数也包括在内)。

  5.某一纳税人缴纳多税种的,如既缴营业税、又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统计时,应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项目内分别反映纳税户数。

  6.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城乡居民依法缴纳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作纳税户数统计。

  7.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内就某税种无论缴纳一次还是多次的,均作为该税种的一户纳税人统计。

  (十)《县、市、区分级次入库统计年报表》。该表总括反映各县、市、区、分局等单位分级次入库情况。主要审核标准如下:

  1.本表名称的排列顺序必须全年一致,代码按税务代码手册中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列(无代码的不填),总计项目的“合计”等于上报单位之和。

  2.“合计”栏数据应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合计项目各栏数据一致。“上年同期”数等于上年各上报单位《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累计数。

  (十一)《县、市、区收入分税种统计年报表》。该表总括反映各县、市、区、分局等单位各个税种收入情况。主要审核标准如下:

  1.“名称”栏按《县、市、区分级次入库统计年报表》顺序填列,且“合计”应等于各上报单位之和。

  2.合计项目各栏数据应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相关项目“合计”栏对应一致。

  三、编制说明和会审报告的审核标准

  编制说明应包括全年的经济税收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组织收入的措施7支主要工作成果等;会审报告包括会审工作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另外,各地在编制年报过程中,如遇与本标准、口径不一致的,应书面反映情况,并附批文复印件。上报说明材料没有批文复印件和加盖公章,原则上不能作为填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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