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0]92号
颁布时间:2000-04-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的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管理,对于加强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主动加强同各部门间的协调,建立固定联系制度,通过协抓共管,共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关于汇发[1999]372号(济汇发[2000]17号文转发)和鲁地税函[2000]36号文件的执行情况,各地应就凭证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税款的征补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情况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连同各级地税机关指定的固定机构、人员及联系电话,于5月底以前报省局(税收管理四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