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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协税护税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鲁地税发[2000]142号

颁布时间:2000-10-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地税机构组建之后,协税护税工作对有效缓解地税部门征管力量不足、地方税收易漏难管的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收入任务的加大和征纳矛盾的日益突出,协税护税工作过程中也暴露出了税收执法不规范、定税随意、进行税收摊派、买税和变相买税以及其他部门代行地税职能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为了纠正和防范协税护税工作中出现的类似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严禁各种形式的税收摊派和搞任何形式的变相税收摊派,严禁为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组织税收收入的任务指标。

  二、坚持税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征税权、定税权、检查权以及处罚权等,都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责和执法权限,严禁任何部门、协税护税组织和个人代为行使。

  三、严肃税收征管秩序和税收法纪。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遵守税款入库级次的规定,严禁}昆淆入库级次,严格按规定行使税收管辖权,严格按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进行征收,严禁超出征管范围跨区异地征收税款,严禁纵容、唆使买税和各种形式的变相买税及以各种形式的强拉税款。对其他部门组织买税和变相买税以及征收不属于本级税务部门征管范围的收入,一律不得提供相关征税票证,并及时通知纳税人所在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缴税款。

  四、严格规范和监督各类协税护税组织。各种形式的协税护税组织要按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协税护税,其职能仅是协助税务机关开展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决不能脱离税务机关进行协税护税,更不能代替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工作,行使税务机关的征管职能。各类协税员、助征员必须在税务机关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开展工作,决不能自行其事,行使税务行政执法权。

  五、由于地税部门的领导体制已经发生变化,为避免引起税收执法和协税护税的混乱,冲击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原省地税局下发的《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地方税收乡村征管社会化、城市征管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地税征字[1995]31号)停止执行。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对协税护税工作的规范整顿,纠正一切不符合依法治税要求的做法。规范整顿工作情况于2000年11月底前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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