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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保费凭证纳A税务监管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1]266号

颁布时间:2001-08-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省地税局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经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协商,省局决定自今年9月1日起,统一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凭证(以下简称保险发票)纳入税务发票监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保险发票(票样附后)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及其支公司、青岛分公司及其支公司(以下统称人保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费或赔付款项进行结算时填开使用。保险发票启用后,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保险发票收取保费。

  二、发票的种类、联次

  本次纳人地税发票监管范围的保费凭证为以下两种: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手写发票,代码为91)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各项财产保险保险费。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赔款专用发票”(手写发票,代码为92)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本发票专用于各项财产保险的赔款支付。

  三、发票的印制和领发

  保险发票由省地税局采用专用水印纸统一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保险发票原则上半年印制一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分别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计'划,省地税局监印后,逐级发放至主管地税机关,各用票单位每次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存根联的缴销方式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地税机关在切实加强保险发票管理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在购票形式、准购数量等方面尽量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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