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征字[1996]33号
颁布时间:1996-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同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结合个体税收大户备案制度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清理各类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场所的无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强化税务登记管理,全面控管个体地方税收税源。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省局设计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大户税源情况备案表》式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于年度终了后50日内报送省局征管处(一式两份),上报省局备案的标准与总局要求相同,各市、地实行备案制度的月纳税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情况自行确定。本表由各地根据省局规定式样统一印制发放。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先建帐、后规范”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作用,与国家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力争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工作方面取得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