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费发[2001]298号
颁布时间:2001-09-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地税局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已以鲁财规[200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现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收费行为规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开展的业务培训,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具有强制性,仍作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的设立由收费单位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收费单位应凭批准的相应文件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门授权的评奖活动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下列培训和服务,凡收取费用的,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强制进行的培训以外,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
(二)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三)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展位费;组织文化、艺术、技能等比赛收取的评审(参赛)费。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下列服务收取费用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一)开展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
(二)公开出版的刊物、书籍向订阅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三)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或幻灯片等服务收取费用;
(四)提供复印、打字、资料等服务收取费用;
(五)从事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性活动收取费用。
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具有以上二、三条收费行为的,均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到相应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收费单化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年审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要按照上述规定变更收费票据。凡属于第二、三条规定范围的收费,必须在201)1年12月1日前列同级财政部门缴销过去已领购尚未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同时改用税务发票。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鲁价涉字第316号)和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鲁价涉字第3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