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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征管质量指标考核口径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0]78号

颁布时间:2000-05-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是检验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有效手段,是完善税收征管改革、规范税务行政执法、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省局“以人为本、依法治税”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推进半军事化管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为做好本年度征管质量指标考核工作,准确地反映各地征管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对征管质量指标:考核的一系列要求,现对征管质量考核的主要指标和内涵统一口径如下:

  一、考核的主要指标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立案率、结案率、处罚率、复议变更(撤销)率。

  二、考核指标的内容及计算口径

  (一)登记率

  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该项指标主要用于衡量税务和机关对纳税户的控管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基本公式: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其他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100%

  分解公式: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一个公历年度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年检的户数+当年新办工商登记的户数+其他不需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100%

  1.实际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是指税务机关一个公历年度内微机或手工台账实际记录的税务登记的累计户数;

  2.一个公历年度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年检的户数,指通过工商年检,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及其个体工商户;

  3.当年新办工商登记户数,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新办工商登记的户数;

  4.其他不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是指医院、诊所、医疗美容、社团组织、各类培训学习、律师事务所等具有应税行为的户数。

  (二)申报率

  是指纳税人依照法定申报期限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办理税务登记的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基本公式: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登记的应申报户数一非正常户)×100%

  分解公式: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一注销税务登记户数一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户数一批准延期申报户数一批准停业户数一审定的不达起征点的户数一非正常户一其他不需按月申报户数)×100%

  1.按期申报户数,是指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

  2.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登记率”中的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1径一致。

  3.注销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户数。

  4.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户数,足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但依照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正在筹建,暂未从事生产经营的户数。

  5.批准延期申报户数,是指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并已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的纳税户数。

  6.批准停业户数。是指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并办理停业手续的纳税户数。仅限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

  7.审定的不达起征点的户数,是指我省各地、市确定的不达起征点的实际户数。

  8.非正常户数,是指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非正常户认定程序,确认的非正常户。

  9.其他不需按月申报户数,主要指按季或按年申报,且在本月不需申报的户数以及不单独申报纳税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户数。

  (三)入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

  是指纳税人征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按期申报应当缴纳税款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实际履行税款缴纳义务的程度,以利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基本公式:入库率=(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补缴入库的欠税-其他违法查补的税款)/按期申报应当缴纳的税款×100%分解公式:入库率=[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补缴入库的欠税-其他违法查补的税款+批准延期申报核定预缴的税款]/(当期申报应缴纳的税款+批准缓征到期应入库的税款十批准延期申报核定预缴的税款+其他当月应缴纳的税款)]×100%

  1.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的税款数。有合法顺延的情况,入库时间也应顺延。具体入库日期是银行受理《缴款书》的日期、《完税证》的开票日期、《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开票日期。

  2.补缴入库的欠税,应为当月实际入库的欠税数。

  3.其他违法查补的税款,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涉税当事人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中欠税以外规定,而经税务机关查补缴的税款。

  4.批准延期申报核定预缴的税款,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按照规定必须先预缴的税款数。

  5.当期申报(或查补)应缴纳的税款,是指按期申报应当缴纳税款数、应缴纳的查补税款数以及部分不需按月申报的定期定额户的当期应当缴纳税款数。应缴纳的查补税款数,以《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应在本期补缴的税款数为准。

  6.批准延期缴纳到期应入库的税款,是指税务机关以前月份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在当月期满,应在当期入库的税款数。

  7.其他当月应缴纳的税款,指上述情况之外应缴纳的税款。如代扣代缴、委托代征、临商户、外地外出经营户来本地经营等。

  查补税款入库率=(到期已入库查补税款/应补缴入库税款数)×100%

  (四)滞纳金加收率

  滞纳金加收率,是指逾期未缴纳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与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之问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督促程度,以利采取有效手段,加大清欠、防欠力度。

  基本公式: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逾期未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100%

  分解公式: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纳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逾期未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的户数(天数)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依法追征税款的户数(天数)]×100%

  1.滞纳金加收率,按“户数”和“天数”分别计算。

  2.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是指上期实现的税款,在本期末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既未经批准延期缴纳,也非困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未申报纳税,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及天数。

  3.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是指上期实现的税款,在本期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除已经批准延期缴纳及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未申报纳税,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及天数。

  4.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的户数(天数),是指按省地税局“鲁地税征字[1998]第30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户数和天数。

  5.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依法追征税款的户数(天数),是指按税收照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

  (五)欠税增减率

  欠税增减率,是指期末欠税余额减去期初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余额之间的比例,即考核一个公历年度内的欠税增减情况。主要用于衡量清理欠税的力度,以利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基本公式: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100%

  分解公式: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余额-期末延期缴纳税款余额-期末已审定的待清理呆账税金余额)-(期初欠税余额-期初延期缴纳税款余额-期初已审定的待清理呆账税金余额)]/(期初欠税余额-期初延期缴纳税款余额-期初已审定的待清理呆账税金余额)×100%

  1.期末欠税余额,是指税务机关税收会计账记载的期术欠税余额,包含征收部门和稽查部门欠税数以及其他部门(如审计)查处转来的未缴数之和。

  2.期末已市定的待清理呆账税金余额,是指税务机关税收会计账记载的期末经审定的待清理呆账税金余额。

  3.期初欠税余额,是指税务机关税收会计账记载的期初欠税余额,包含征收部门和稽查部门欠税数以及其他部门(如审计)查处转来的未缴数之和。

  4.期初已审定的待清理呆账税金余额,是指税务机关税收会计账记载的期初已审定的待清理呆账税金余额。

  (六)申报准确率

  是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与税务机关查证获得的应纳税款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申报的真实程度和准确程度,以利为稽查工作提供有效选案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打击和遏制偷逃税行为。

  基本公式: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100%

  分解公式: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中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其他机关查补转交的税额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计算错误的税额)]×100%

  1.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中填写的应纳税数额。

  2.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是指稽查局与征收单位等查补的税额之和。

  3.其他机关查补转交的税额,是指除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有检查权的机关依法查补并转交税务机关入库的税额。

  4.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计算错误的税额,指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七)立案率

  是指实际立案件数与计算机所选案件、举报案件、转办案件之和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稽查工作的数量与频度,以挖掘。稽查潜力,扩大稽查工作覆盖面。

  立案率=[实际立案件数/(计算机选案+举报案件+转办案件)]×100%

  l.实际立案件数,是指稽查及征收实际立案件数之和。

  2.计算机选案数,是指通过计算机已经设定的程序选出的案件数。

  3.举报案件数,是指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向税务机关举报的案件数。

  4.转办案件数,是指其他部门转交的案件数。

  (八)结案率

  是指稽查已经办结的立案案件数与立案应查的案件数之问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稽查办案的效率。以利提高办案速度,有效惩治违法。

  结案率=(查明办结的立案案件数/立案应查的案件数)×100%

  (九)处罚率

  是指涉税案件实际罚款数额与查补税款数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治程度,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确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处罚率=(实际罚款数额/查补税款数额)×100%

  处罚率=(实际处罚户数值处罚户数)×100%

  1.处罚率应从罚款数额和处罚户数分别计算。

  2.实际罚款数额,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征管法》的规定依法作出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数额。

  3.查补税款数额,是指税务机关在下达的查处结论和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标明的应补缴的税款。

  (十)复议变更(撤销)率

  是指经税务行政复议变更或撤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件数与受理的复议件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案件处理与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复议变更(撤销)率=(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处理或处罚决定件数侵理复议的处理和处罚决定件数)×100%

  1.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处理或处罚决定件数,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包含有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审理,作出复议变更(撤销)的案件数量。

  2.受理复议的处理和处罚决定件数,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受理的针对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复议申请的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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