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1]200号
颁布时间:2001-06-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税源控管,强化“以票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泰康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协商,省局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统一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保费凭证(以下简称“保费发票”)纳入地方税务部门发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保费发票”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及其支公司在收取保费或支付款项进行结算时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保费发票”使用。
二、发票的种类及联次
本次纳入监管范围的“保费发票”为以下三种:
(一)“首期保险费专用发票”(微机打印发票,代码为86)一式两联,第一联:发票联,第二联:存根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个人寿险首期保费;
(二)“保险费专用发票”(手写发票,代码为87)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业管部门留存)。本发票专用于收取团体或以单位名义为个人投保的寿险保费;
(三)“给付款专用发票”(手写发票,代码为88)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业管部门留存)。本发票专用于支付赔款、支付退保金等其他业务性支出。
三、印制及领发
“保费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保费发票”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统一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计划,省局根据计划监印后,逐级发放至主管地税机关,各泰康寿险公司每次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一次性领取。工本费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统一支付,税务部门发放“保费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
四、发票存根联的缴销
“专用发票”存根联的缴销采取缴旧领新或验旧领新的方式,由各发票使用单位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地税机关在切实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行业管理的特殊性,本着服务纳税人的原则,在发票的供应、管理等方面尽量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