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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办发[2003]7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和税源控管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发[2003]68号

颁布时间:2003-1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7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密切部门联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税务登记管理

  建立健全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工商管理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质监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国税、地税部门定期互换新办、变更、注销企业的税务信息,及时核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有条件的区市可实行工商、税务、质监部门统一办理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在办理工商登记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各级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清理漏征漏管户,特别是乡镇、村(居委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类企业、市场、网点房进行专业清理检查,对宾馆、写字楼等楼宇经济户要重点清理检查;摸清经济税源的状况,确保将所有经营业户纳入工商登记和税收管理。

  二、严格税收征收管理

  (一)加强委托代征、代收和协税护税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市、区(市)、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综合治税网络,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并将各乡镇、村(居委会)税源经济发展,特别是纳税户的增长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全力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委托代征代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切实规范自身和地方各部门及市场主办单位的收费行为,不得擅自作出税收优惠的违法承诺,杜绝税法意识不强,变通税收政策,擅自减免税等问题的发生。

  各市场主办单位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税收征管,大型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都必须配备市场开票机开具发票,强化税收控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财贸、工商等部门要将市场主办单位协税护税工作纳入市场管理规范。

  税务部门委托代征税款的,要依法与乡镇(街道办事处)、符合代征条件的大型专业市场的市场主办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银行或信用社代收税款的,要依法与银行或信用社签订委托代收税款协议书,代征代收相关税款。

  (二)实施部门联动,集中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税务部门与工商、经委、教育、科技、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畜牧等部门应建立联合年检、年审制度,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纳税人,共同核查各类企业登记资格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校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福利企业、劳服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饲料企业等企业资格,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及时落实。

  (三)密切部门协作,切实保障税收征管措施的落实。

  公安部门应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法人居民身份证的核查工作;依法配合税务部门查办涉税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规范涉税案件受理和反馈程序,加大查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力度,严格执行法定的税款优先原则,减少税收流失;积极配合税务机关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欠税企业的纳税人或者其他的法定代表人出国(境)。

  严格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财政部门会同地税部门进行征免税认定,准确划分收据与发票的使用范围。对未纳入财政预算,不符合“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使用条件的,不予提供“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

  三、加强涉税信息管理,完善信息报告和反馈机制

  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及报告制度,实现涉税信息采集、税基掌握、税源监控、组织收入的全过程控管,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分别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涉税信息。具体分工如下:

  1.市计委传递我市大型先进设备引进情况;全市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审批下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投资计划,以及我市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的有关情况。

  2.市经委传递各类投资抵免立项的审批登记信息及年检信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审批登记信息及年检信息;传递我市《工业经济效益分析》及“十大”集团和“十强”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工业经济运行情况,以及年度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体情况和规模以上工交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信息。

  3.市教育局传递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信息。

  4.市科技局传递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资格认定及技术合同信息。

  5.市民政局传递各类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信息。

  6.市劳动保障局传递办理再就业及各类劳服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资格认定信息,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开具及认定证明等信息。

  7.市畜牧服务中心传递饲料企业的资格认定信息。

  8.市外汇管理局提供企业出口收汇核销信息;传递直接外债支付境外利息数据、经常项目下的售付汇信息。

  9.市公安局及时传递涉税案件信息,及时反馈移交涉税案件的立案结果等有关信息,传递来青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的有关资料信息;传递我市机动车辆增减情况的资料信息。

  10.市统计局传递《统计月报》和GDP完成情况信息。

  11.市外经贸局传递技术引进合同有关信息;传递全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情况;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我市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料信息。

  12.市财政局传递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信息指标和年终决算财务政策有关规定。

  13.市体改办及时传递企业改制前欠税企业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等情况及其他涉税信息,并抄送有关改制的批准文件。

  14.市财办传递商业和服务业的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

  15.市物价局传递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相关信息。

  16.市建委传递《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

  17.市规划局传递与税收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及有关规划调整信息。

  18.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传递《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及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等信息;传递《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信息,包括用于商业开发的宗地土地出让金的数额,有关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和房地产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19.市交通局传递所管船舶的明细资料和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登记资料。

  20.市文化局及时传递向演出经纪机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向个人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时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及演员个人的信息。督促承办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门票监制及代扣税款事宜。

  21.市卫生局传递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

  22.市体育局及时传递各类体育比赛、活动等信息,督促承办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门票监制及代扣税款事宜。

  23.市国资办传递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和公有资产的产权转让、交易信息。

  24.市农机服务中心传递所管农机车辆的明细资料或建立代征制度。

  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网络传递和管理,未实现网络化管理的单位,可以传递单的形式传递涉税信息。税务部门要建立科学、有效、快捷的信息网络,理顺横向、纵向信息网络,及时处理税源监控信息,通过内部网络上下传递,实现对税源的全方位控管。

  四、做好纳税信用评定工作,加强发票管理

  各级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做好纳税信用评定工作,对纳税信誉好,税收贡献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有偷税行为或欠税比较严重的纳税人要采取“亮黄牌”的方式,予以警告。倡导纳税光荣,偷税可耻,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社会风气。

  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税务部门对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财政、审计及纪检部门在日常财务检查、审计、纪检中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原始发票的检查,对会计原始凭证应严格审核,假发票、白条和不按规定取得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票违章举报的,一经查实,按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开展“以推行计算机开票为主要手段,以开展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为配套措施,以认真落实全面开票制度、实现税源有效监控为目的”的普通发票管理举措,要按照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03]22号)的规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票有奖活动,确保发票奖金来源,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广大公民购物消费时索要发票。

  五、加强领导,全面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

  为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调整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作为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负责综合治税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落实工作,联席会议不再下设办公室,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同志负责联系协调。各区市也要建立社会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此项工作,并制定具体办法,明确部门职责,确保此项工作落在实处。

  各区市政府要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各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采取各种方式方法,使税法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税法宣传、学习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深入千家万户,以增强公民纳税、协税、护税意识。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义、做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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