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1]75号
颁布时间:2001-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持税务登记证开立银行账户,并在税务登记证上记录银行开户账号问题,在总局没有统一规定具体程序以前,暂缓执行本规定。待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协商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滞纳金的加收起点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2001年4月份实现的税款应在5月份申报缴纳,如未按期缴纳应按万分之五计征滞纳金。
三、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等条款涉及的税务文书,在总局和省局统一下发式样之前,各市可以暂时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同类税务文书使用,但必须注意引用法律条文的准确性,而且必须保证程序完备。
四、关于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问题,一律集中到省局进行审批,在总局和省局没有统一程序以前,各地的缓缴税款一律经市局以书面形式报省局进行审批。
五、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必须严格禁止多征、少征、不征、混级混库、买税、卖税、引税、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等违法行为,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六、新《征管法》和文件内所称4月30日和5月1日均含本日。
上述规定,各地必须无条件的严格执行,不得依据个人理解擅自解释新《征管法》,凡是与新《征管法》和本文要求相抵触的文件,必须立刻进行清理。在具体执行操作过程中,必须严密准确的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操作,对在执行中遇到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我们将统一汇总后报告总局,待总局正式批复后转告你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