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0]75号

颁布时间:2000-04-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交通厅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领发程序、填开要求等有关发票管理问题,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2000]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按规定的发票式样及要求,统一采用水印防伪无碳复写纸印制,并逐级发售到基层税务机关。

  三、首次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证书)和省交通厅签发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此单由交通厅负责印制、使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领购《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自4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市、地地税局原自行印制尚有一定存量的旧版发票,可延缓使用至2000年10月31日(期间严禁再印旧版发票)。自2000年11月1日起,旧版发票废止,各地所余旧版发票由各市、地地税局收缴后,集中销毁。

  五、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办理。《专用发票》换版和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