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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下发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青地税三[1997]113号

颁布时间:1997-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适应我市税源覆盖式管理工作的需要,便于税务机关监控和管理,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情况,市局对《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格式和内容做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房产税纳税申报表》、《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修订后的《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车部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是税务机关实行税源覆盖式管理工作的一项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是以上税种税源覆盖式管理工作是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填报各表中所列项目及内容时,书写认真、项目齐全、数字准确,为下一步基础资料微机录入及今后的税源覆盖式管理工作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二、所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及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事项的纳税人)均应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申报手续。其中:凡是纳税人自有自用(含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要求详细填列第l-19栏,同时办理纳税申报及缴纳手续。对租用、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房产的,申报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在第14-15栏填零,同时详细填报《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中“承租、承借人填列”各栏内容;申报人在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时,除应填报基本情况外,可只在表中第11栏填零。

  三、所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均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手续。其中: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且自用(合出租、出借)土地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要求详细填列第1-15栏,同时办理纳税申报及缴纳手续。对租用、借用其他单位土地的,申报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在第11栏中填零,同时详细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中“承租、承借人填列”各栏内容;申报人在填报《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时,除应填报基本情况外,可只在表中第14-15栏填零。

  四、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挂军队、武警及公安牌照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只在企业内部行使的车辆,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的公用车辆以及外交官、领事官自用的车辆除外)均应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地方机关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在填报该表时,应按车辆种类及名称、车辆牌照号码及车辆牌照类别代码(附后)逐一进行填报,便于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申报库与车管部门提供的登记库相对照,以加强监督和检查。

  五、关于纳税期限问题。考虑到以上税种税源覆盖式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征收工作量大人少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年三月份为纳税人(申报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除此之外,对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其以后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期限仍应严格按照青地税三(1995)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到所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处罚。

  七、对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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