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0]106号
颁布时间:2000-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市交通局:
现将省地税局、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地税局的规定,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及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的最终售价为0.85元/份。
二、以上两种专用发票,均使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山东地税”字样。
附: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7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