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银发[2000]138号
颁布时间:2000-03-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计委、山东省财政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农业局、山东省人民银行
各市地计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业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通知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