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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管范围调整后税收会计统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鲁地税计字[1996]20号

颁布时间:1996-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征管范围后税收计会统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发往各地执行在案,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330号)文件及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移交资料的报送。各地根据“通知”中第四个问题,第1条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对国税局提供的截至移交日的各种会统报表,在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后,应随同6月份会统报表逐级汇总上报省局,以便反映在6月份收会中的移交数字。

  二、在“通知”,附件:《入库税款移交清单》的第14行“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下增加第15行“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反映“教育费附加”的移交数字。

  三、关于个体业户分户核算问题。个体税收移交地税管理后,对个体业户的明细核算原则上应按照《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税收会计核算实施办法》的规定核算到户,但考虑到个体业户情况差别较大的实际,对个体业户明细核算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1.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场所比较固定,经营正常、能够按时申报、纳税的要按户核算。

  2.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由基层会计部门按征收人员设户明细核算,由征收人员进行分户明细核算。

  3.对集贸市场上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体业户等不能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由基层会计部门设置综合户进行核算,并由征收人员设置备查簿登记管理。

  四、欠税清理的帐务处理。根据国税函[1996]330号通知要求,个别单位对1995年底的欠税等各项税金没有及时清理,或清理不彻底、没有如实上报欠税等问题,应结合贯彻省局鲁地税计字[1996]16号文件精神及时清理纠正,对于清理出来的以前年度和以前月份的各项税金,在清理结束时,应如实记入当月有关帐簿,不再调整以前月份和年初帐表的数据。

  五、退补税款事项的处理,根据国税函[1996]330号通知要求,已移交接收方征管的税收,如发生已征税款需要退税和补税的,均由接收方办理退补事项,接收方办理退补事项需要有关的原始凭证的,移交方应及时提供有关复印件。

  六、涉外税收数字的核算与反映。征管范围调整后,对征收的涉外税收要按现行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并在现行的各种会统报表中反映涉外税收的数字。根据工作需要,从今年开始增设“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该年报统计数字为入库数,由各征收单位编制,逐级汇总上报。报送省局时间为年后二十五内。其编报口径为: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中外双方依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联合投资举办的企业缴纳的税款。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与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签定协议、合同而投资举办的企业缴纳的税款。

  3.外资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缴纳的税款。

  4.外国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缴纳的税款。

  5.常驻代表机构:指按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经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风的外国企业(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其它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缴纳的税款。

  6.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场所缴纳的税款。

  7.国际运输收入:指对国际运输收入(包括空运、海运和陆运)按3%征收的营业税,不包括附征的企业所得税。

  8.其它:指除上述企业外的外国企业征收的营业税和地方各税。

  9.个人:指对外籍人员、华侨或江苏省台同胞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其它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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