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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

鲁劳社[2001]44号

颁布时间:2001-08-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民政局、建委(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工商行致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摊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工作组织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紧密结合城市社区建设的需要,找准社区就业的增长点;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找准社区就业工作的着力点;紧密结合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需要,找准社区就业工作的依托点,共同推进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统筹规划,尽快建立以街道、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的社区就业管理体系,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企业退休人员、下岗和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社区就业实体审查、社区就业岗位信息的采集和传递等工作。社区居委会要以社区服务站为依托,面向居民和辖区单位,不断扩大服务领域,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协助政府派出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就业工作。

  二、切实落实社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通过不断完善和落实社区就业优惠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26号)的有关规定,对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符合国家税收规定条件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地税部门批准,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按照省地税局和省劳动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确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154号)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鼓励社区开发保洁、保安、保绿、车辆看管等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对岗位开发较好、安置大龄、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较多的社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在经费方面予以必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部分劳动岗位的方式,安置少数长期下岗失业的特困职工。下岗职工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从事社区服务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基本生活费剩余部分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开办资金,也可拨付给安置其就业的社区就业实体,作为安置补助。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加大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信贷扶持力度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169号)的有关规定,对积极吸纳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劳服企业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经济实体的给予贷款支持,并在每年的信贷计划中专门拿出一定数额贷款规模,优先安排此类贷款。放开小额抵押贷款的规模限制,开办下岗职工再就业小额抵押贷款,鼓励其自谋职业。通过企业资产抵押、互保、联保、成立贷款担保基金等措施切实解决企业贷款担保问题。各级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解决好从事社区服务业在场地安排、项目经营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企业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其办理转出和接纳手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辟个入缴费窗口,方便自谋职业者个入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无力缴费的人员,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及时为他们提供个人帐户结存情况。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如本人自愿,原单位同意,也可与原单位签订基本养老保险代办协议,委托原单位代缴养老保险费。个人按原单位执行的标准缴足应由单位和个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缴费基数可按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执行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对于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即将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个人帐户信息及时告知本人。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其个人帐户积累资金可继续使用。再就业人员,其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及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综合运用各种就业服务手段,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切实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现社区就业搞好服务。要在职业介绍机构开设社区就业专门服务窗口,为打算在社区实现就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并实行代管档案、代缴保险、代办有关证明等“一条龙”服务,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解除后顾之忧,引导他们在社区实现再就业。结合实施“三年60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组织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基地以及社会培训力量,根据社区就业实际需要,大力开发适应社区就业岗位需要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对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为其实现社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要积极组织、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各种经济形式,兴办投资少、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的社区服务型小企业,实现自谋职业。帮助、指导企事业单位、街道基层组织等兴办以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的就业型中小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尤其要重视发挥现有劳服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的自身优势,积极向社区服务领域延伸,不断提高其扩大就业能力。

  五、切实做好社区就业试点城市指导工作

  根据劳动保障部统一部署和我省实际,省劳动保障厅确定了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莱芜八市和奎文区、临朐县、邹城市、兰山区、沂水县五个县(市、区)为全省开展社区就业工作重点试点单位,其中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日照六市列为全国社区就业重点联系城市。各试点城市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尽快制定《社区就业(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对试点单位及时进行指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过典型引路,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全省社区就业工作深入开展,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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