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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梁山县交通局汽车检测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2001]280号

颁布时间:2001-08-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梁山县交通局汽车检测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地税征字[2001]113号)收悉。经与省财政厅协商,现答复如下:

  鉴于物价部门对交通部门的汽车检测收费是按经营服务性收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其收费不属于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政府强制收费项目,不属于不征税项目范围,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8]14号)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E2000)5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税收和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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