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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侨务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云侨办发[1991]132号

颁布时间:1991-1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侨务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

德宏、大理、文山州政府,临沧、保山、玉溪、曲靖行署,潞西、耿马、双江、昌宁、宾川、元江、陆良、砚山、富宁县政府,有关地州县财政局、税务局、侨办、各华侨农林场: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办等部门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请示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91]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28号文件的通知》,现就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广等有关减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除税法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外,从一九九一年起至一九九三年底止三年内,对芒市、耿马、甘庄、柯街四个国营华侨农场,给予减半征收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随征的城建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农业税(含农林特产税);对勐库、宾居、太和、彩凤、陆良、红河、平远街、稼依、金坝九个国营华侨农林场给予免征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随征的城建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农业税(含农林特产税)。

  二、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应纳的建筑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奖金税等税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八、减免税资金的使用,农场必须在年初按照规定用途编制使用计划上报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九、各单位接文之后,华侨农场已经缴纳应减免的各种税,应按通知规定积极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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