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三字[1994]1号
颁布时间:1994-07-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两个税务机构分设工作基本完毕,并已开展工作,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我省实施方案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便于工作,现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原《云南省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审定通知书》变更为《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审定通知书》,格式不变。
二、《审定通知书》文号由“云税地审字”变更为“云地税投审字”,其发文编号仍顺沿,不重新编号,以保持连续性。
三、原“云南省税务局投资方向调节税审定专用章”变更为“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投资方向调节税审定专用章”,专用章的规格、尺寸不变。
四、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上述,及时变更各地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审定通知书及审定专用章,以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审定工作的延续性,严格征收管理,积极组织入库。
五、“投资方向调节税审定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办法,仍严格按照原省税务局云税四字(1991)267号文件执行。“投资方向调节税审定专用章”的规格尺寸不变。
六、原各地、州、市、县税务局使用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审定专用章”,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集中,交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