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6]35号
颁布时间:1996-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最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湘政办发[1996]24号文件转发了我局关于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征管的意见。为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省级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征管的意义。
省级地方税收是省财政收入的直接来源,其计划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调配,影响省级财政的收支平衡,同时对全省地税系统的经费拨付也有重大影响。切实加强对省级地方税收的征管,对于巩固完善新税制,平衡省级财政收支,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切实加强省级地方税收的征管。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省级收入的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收入计划的考核、检查,督促落实任务的完成,省级地方税收计划由计会部门统一下达:对省级地方税收实行归口管理,即株洲、郴州、张家界市和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归口各自的直属分局管理,其它地市归口计会科管理。归口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将人员名单于6月30日前报省直属分局(表格附后)。归口管理单位和分管的局领导要随时掌握省级税收的税源动态和计划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管领导和省直属分局提供有关省级地方税收的情况。
三、明确省级地方税收范围,严格按预算级次组织入库。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级收入范围的通知》(湘财[1996]预字第99号)规定,我省省级地方税收的范围是:
(一)省级营业税。
1、中央电力系统的营业税;
2、中央石化企业的营业税(其中洞氮、岳化留岳阳市);
3、中央有色企业的营业税(其中郴州、衡阳两市有关企业属市级);
4、冶金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岳阳造纸厂、湘潭纺织印染厂、长沙客车厂、株化集团公司、新化水泥厂、湘乡水泥厂、湘江氮肥厂、资江氮肥厂等企业(包括这些企业驻省内各地的分支机构和新办企业)的营业税;
5、省粮食局直属企业的营业税;
6、省商业集团公司核心层及其所办企业的营业税;
7、银行、保险(包括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实验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投资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保险机构),以及省信托投资公司、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省冶金投资公司、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有色金融财务公司等中央、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税。
(二)省级所得税。
1、省属企业(含省属企业所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上交的所得税;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实体(包括各类公司、宾馆、饭店、招待所、中介机构等)及所属企业的所得税;
3、省供销社直属伞业的所得税。
(三)省级资源税湘衡、湘澧盐矿的资源税。
(四)其它省级收入。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湘衡、湘澧盐矿除外),省与地州市各分成50%,并在年终决算时单独上解省财政。
长沙市市区、郊区以外地区的上述省级地方税收,仍按规定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入库。
各地要切实按照省级地方税收收入范围,加强征管,严格按预算级次组织入库,防止少征、错划、混库和截留省级收入问题的发生。
四、明确省直属分局工作职责,加强省级地方税收的专项管理。
根据省编委湘编[1996]5号文件,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已于5月8日挂牌成立。其职责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使职权,负责长沙市所辖市区(含郊区)范围内省级地方税收的直接征管以及对全省省级地方税收的管理。省直属分局要对全省范围内省级地方税收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以及各地地税机关的征收、解库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级地税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有关省直属分局直接征管范围内纳税人的地方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问题按以下办法划分:
(一)金融保险企业、中央电力、石化、有色企业以及其他营业税属省级和以缴纳增值税为主所得税属省级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和发票由省直属分局负责管理。
(二)以缴纳营业税为主且营业税属市级,所得税属省级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和发票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
按以上原则划分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办法以后,省直属分局和长沙市地税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确保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五、进一步加强省级地方税源管理。各地要按照已界定的省级地方税收范围搞好税源普查,并进行造册登记,为强化征管打好基础。为了便于掌握有关情况,各地应将年税源50万元以上单位的普查表(式样附后)于6月30日前报省直属分局。
六、各地要积极支持省直属分局的工作。省直属分局组建时间短,人员少,任务重,各地、州、市局要在税源普查、归口管理以及省级税收计划完成情况等方面密切配合户长沙市局要及时协调解决征管过程中省直属分局与市区各分局、郊区局可能出现的矛盾,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共同做好省级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