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1995]340号
颁布时间:1995-1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劳动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法》,加强国家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切实搞好1995年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结算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县劳动局、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专门力量,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附表一、二的要求对实行工效挂钩的集体企业进行结算。追加工资和新增效益工资或下浮工资结算必须在财务决算前进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当年执行结果报同级劳动、地方税务部门审查备案。
二、关于追加工资问题。
(一)1995年有关各类新增人员的追加工资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军队转业干部按湘劳[1995]232号文件规定套改后的实际工资予以追加,复员退伍军人、新建扩建项目调入人员380元/月;
2、大中专、技校毕业生280元/月;
3、新建扩建项目新招人员230元/月;
4、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并未追加的单位,可按人均不超过20元/月予以追加。
(二)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其加班加点工资可按下列标准予以追加:
1、实行常白班制的企业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即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实发工资总额,下同)的0.5%追加;
2、实行两班制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追加;
3、实行:班制(含以上的)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追加。
(三)对1994年未按湘劳[1994]10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核增工资的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按每月人均不超过50元的标准予以追加。
(四)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其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其差额部分予以追加。
三、关于新增效益工资与下浮工资问题。
企业工效挂钩指标,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基数和浮动比例计提新增效益工资和下浮工资,同时要剔除非劳因素带来的效益,坚持既负盈又负亏、既挂上又挂下的原则:
1、根据湘政发[1994]25号文件规定,各级劳动部门在对三效挂钩企业进行工资结算时,要审核企业交纳“两金”(即社保金、待保金)情况,并督促企业及时交纳。
2、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经劳动、地方税务部门审核,要严格按照定的浮动比例,根据附表三的要求报劳动、地方税务部门批准扣减下浮工资。若企业人均工资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不再下浮工资。
3、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年初下达的考核经济指标进行考核,对未完成考核经济指标的应按规定扣减一定的新增效益工资。
四、随文附表一、表二、表三由挂钩企业按照规定报同级劳动、地方税务部门审批。各级各类劳服企业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服务公司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劳动行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审批。附表四分别由地、州、市劳动局、省直主管厅、局、供销社、总公司、当地劳动服务公司根据企业工效挂钩结算数据和有关财务结算数据逐一汇总,于1996年3月底前报省劳动厅、地方税务局。
五、结算报表要认真填写清楚、及时、完整、准确。各项数据按规定单位填报,计量单位“万元”后保留一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