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6]161号
颁布时间:1996-09-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我省地税部门主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收稽查工作,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负责。
二、税务人员进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进行税收“征、管、查”工作,除了按照有关涉外税务稽查的规章、制度执行外,还必须出示省局统一制发的《涉外税务检查证》。
三、凡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参与或组织查处的案件,必须先报经省局审批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