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6]2号
颁布时间:1996-0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地税局:
为了加强铁路部门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5]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铁路部门的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铁路部门发票范围和分类我省铁路部门发票是指长沙铁路分局和怀化铁路分局所使用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或票据。铁路部门发票分为中央收入发票和地方收入发票,其名称、使用范围、修理方式见《湖南省铁路发票分类及管理形式表》。
二、铁路部门中央收入发票的管理铁路部门中央收入发票是财务收支的重要凭证,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必须纳入税务部门管理。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并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鉴于目前铁路部门中央收入发票库存量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暂由铁路部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管理。
三、铁路部门地方收少、发票管理铁路部门地方收入发票是地税部门对铁路部门进行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对地方收入发票采取以下两种管理方式:
(一)集中印制就地管理,对铁路部门使用的“运杂费发票”、“延伸服务收费专用发票”、“延伸服务收费定额发票”按照省局规定的统一式样,套印省地局发票监制章,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到省地税局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其印制、领发、使用、保管、收缴、核销、检查、违章处罚等由各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对“铁路建设费收据”、“铁路货运治安费收据”,应由收费单位向省地税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并按《湖南省专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其收据联(即发票联)必须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并采用防伪水印纸印制。铁路部门代理收取“铁路建设费”、“铁路货运治安费”时,必须凭所在地地税机关的“专业发票请领单”到委托收费单位购领“铁路建设费收据”和“铁路货运治安费收据”。
(二)就地印制、就地管理对铁路部门开展多种经营所需的其他属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如宾馆、招待所、饮食、其他服务等所需发票),由所在地地税机关批准印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铁路部门新票启用铁路部门从1996年1月1日起,应按本通知规定启用套印地税机关发票监制章并采用防伪水印纸印制的新版发票。新票启用后,原自行印制的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加盖所在地地税机关发票监制章后可延期使用到1996年6月30日。从1996年1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的铁路部门所使用的各种发票和“铁路建设费依据”、“铁路货运治安费收据”凡未按本通知规定套印地税机关发票监制章的,都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都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在计征所得税时,也不得作为计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同时,对开具和取得的双方,主管地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