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1994]329号
颁布时间:1994-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劳动厅
各地、州、市劳动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劳电明发[1994]13号“关于认真贯彻‘全国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切实搞好1994年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结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州、市、县劳动局、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专门力量,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附表一、附表二的要求对集体企业工效挂购进行结算。追加工资和新增效益工资或下浮工资结算必须在财务决算前进行。以使企业能严格按有关财务规定和核定的浮动比例计提应提工资。
二、1994年有关各类新增人员的追加工资按下列标准掌握:1、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新建扩建项目调入人员310元/月;2、大中专、技校毕业生220元/月;3、新建扩项目新招人员180元/月。
三、关于企业工资调整后的工资追加问题,应严格按湘劳[1994]292号文件规定的不超过50元/月,人标准凭劳动、地方税务部门认可数额予以追加(已进成本的,不再重复进成本)。
四、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其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其差额予以追加。
五、工资挂钩结算,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浮动比例计提新增效益工资和下浮工资,同时要剔除非劳动因素带来的效益,坚持既负盈又负亏、既挂上又挂下的原则,凡经济效益下降的,都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浮动比例扣减下浮工资,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按规定应扣减一定的新增效益工资。
根据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为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对1994年人均挂钩工资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下浮企业,可以不再下浮工资。各地、州、市应严格掌握,并将全地区结算数据按附表三汇总后上报省劳动厅。
六、随文所附表一、表二由挂钩企业按照规定报同级劳动、地方税务部门审批,附表三由各级劳动局和省直主管厅、局根据企业工效挂钩结算数据和有关结算数据逐一汇总,各地、州、市劳动局、省直主管厅、局要根据所属企业的基层表汇总后,于1995年3月底前报省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
七、结算报表要认真填写清楚、及时、完整、准确。各项数据按规定单位填报,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
附件:表一、表二、表三(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