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6]151号
颁布时间:1996-08-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局银行储蓄所办理税务登记的请示》(湘地直税发[1996]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17号)规定,银行储蓄所属于从事经营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一定每个非独立核算的储蓄所都按规定办理了工商登记。
对这个问题的处理,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39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对已办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及应取得而未领取营业的执照的地方税纳税人,凭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件,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付本。办证时,应严格按省物价局[1996]湘价费字第1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准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