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征[1999]30号
颁布时间:1999-06-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监管力度,切实规范税务代理执业活动,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税务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促进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的税务代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也存在强制代理或变相强制代理、超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这些违规违纪问题,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制约了税务代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影响了国税系统的社会形象。最近,省政府已将全省国税系统列为政务公开试点单位之一,省纠风办也将全省国税系统纳入了行风重点评议的范围。新的形势给规范税务代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对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规范税务代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规范税务代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坚决刹住强制代理等违规违纪活动,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参与税务代理活动
国税机关和在职人员(正式借调出的除外,下同)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税务代理活动,一律不准用行政手段干预、强制和变相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从今年6月20日起,凡发生有强制代理或变相强制代理行为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国税办税服务场所内一律不得设置税务代理机构,国税办公地点不得与税务代理机构设在一起,否则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国税机关一律不准把行政职权交由税务代理机构行使
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规定行使税务行政职权,一律不准将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对纳税申报审核评估,发售、代开、代管发票,征收税款,开展税务检查等属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交由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否则,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基层国税机关在办税服务场所必须按规定随时向辖区内纳税人提供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申报纳税等涉税业务必备的表证单书,对以各种名义拒绝提供上届表证单书而迫使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税务代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工作
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代理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代理业务。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和手续,搞好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服务质量。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地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必须恪守“自愿委托、依法代理、独立公正”等基本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代理范围、代理权限,在纳税人自愿委托的前提下,与纳税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开展代理活动;严禁超范围代理;严禁代理依法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和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严禁代理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
从今年6月20日起,原则上不再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税务代理,但对个体工商业户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主动要求代理建帐等业务的,允许代理。对停止的税务代理业务,凡已签订代理合同并已收费的,要做好工作,将因合同废止未进行代理业务的收费退还被代理人。税务代理机构在开展税务代理业务中,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价格,不得价外收取其他费用,更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对税务代理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代理活动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罚。对税务代理人员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法进行代理的,要按规定给予罚款、停止其从事代理业务、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负责一级,严格约束和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县(市、区)级国税机关要对本地的税务代理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上级国税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除按规定对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代理人员进行处罚外,要追究主管国税机关履行监督职能不力的责任。同时,要切实强化社会监督。国税机关要在所有办税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的号码,发动群众进行监督。要邀请人大、政协委员和特邀监察员、义务监察员对税务代理工作进行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征求纳税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意见。对社会各界反映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要高度重视,严肃查处,并及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