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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燃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89号

颁布时间:1998-03-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4号《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燃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8年3月6日    财税字[1998]24号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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