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地税发[1997]53号
颁布时间:1997-0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接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委发[1996]27号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税收方面的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凡“意见”规定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必须单独核算,与其他业务共同发生的费用,应严格按照税收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摊,否则不予免税。
二、“供销合作社支付给社员的股金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是指供销合作社交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支付给社员的股金红利,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凡税前支付给社员的股息、红利或集资利息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建立农副产品价格风险基金制度问题,在市供销合作总社与市地方税务局未制定出具体的提取、管理、使用办法前,暂不在税前提取农副产品价格风险基金。
四、关于承包费计征营业税问题。发包人收取的承包费或管理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全额计征营业税。
附件:渝委发[1996]27号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