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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推行岗位技能标准工作的意见

鲁国税发[1999]65号

颁布时间:1999-10-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山东省国税系统县以下税务机关岗位技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已经市地局、省局各有关处室和部分县市区局多次讨论修改。经省局研究确定,于今年11月起在全省国税系统推行。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推行岗位技能标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推行岗位技能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在全省国税机关建立岗位技能标准,对于全面提高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促进规范化管理的不断深入,促进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和国税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市地局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11月底前,各市地局要组织成立专门领导和工作班子,分管领导牵头,抽调得力骨干,组织有关科室、县市区局领导和工作班子人员对《标准》进行认真的学习研究,领会精神,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选择1-2个县市区局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于年底前在各县市区局、市地局直属分局普遍推行,有条件的市地局也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推行岗位技能标准工作的范围。

  《标准》是考虑了县市区局的岗位设置、工作性质、范围等情况制定的,适应于县级机关科室和基层征收单位的培训和业务技能考核。经省局研究确定,先在县市区局、市地局各直属分局范围内推行,取得一定经验后,再行制定适应于市地局机关的技能标准,在市地局机关推行。

  三、关于推行岗位技能标准工作所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联系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推行岗位技能标准要与基层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培训、考试工作以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技能和工作质量,调动工作积极性为主要目的,不搞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考试要按照《标准》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要严格考试纪律,考试要客观、公正,对违犯考试纪律者要追究责任。考核、奖惩要公正、公平。

  (三)是坚持对岗不对人的原则。我省基层国税部门长期坚持了分阶段兼岗工作法和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的办法。《标准》的制定注重考虑设定岗位人员所应具备的技能标准,不可能完全考虑到所有兼岗人员的工作情况。兼岗人员可按主要工作或自己的特长选报考试的岗位类别,在考试题目的难度、题量方面可以适当放宽标准。领导职务不单独设置岗位,领导干部的岗位技能考核按其分管工作参照一人多岗情况进行。

  四是坚持统一安排和分类培训的原则。按岗位技能标准进行培训、考试、奖惩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分割。各地要统盘安排推行岗位技能标准工作,接岗位分类培训,分类考试,分级别进行奖惩。

  四、关于培训、考试。

  岗位技能的提高离不开教育培训,培训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标准》的有效落实。各级要制定培训实施计划,明确培训的人员、时间、内容、方法和步骤。培训既可以按业务类别和工作岗位进行,也可以根据应掌握的各项技能分别进行;可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保证培训效果。

  考试以市地局为单位组织实施,每年进行1次考试,1-2次补考,考试时间可安排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按岗位分类出题,即对《标准》所列各岗位中业务技能要求相同和相近的,归为一类出题。试题分必答和选答两部分,必答题为共同需要掌握的内容,选答题突出各岗位的专业技能要求。对岗位技能要求相对独立,与其他岗位难以归类的,按岗位出题。如计财类岗位中,税收计划管理岗、税收会统管理岗可为一类,财务会计岗、财务出纳岗可为一类,税收票证管理岗可单独出卷。其他可依此类推。

  每类试题可按难易程度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由市地局提出意见,从税校所建题库中选取。

  五、关于考试结果的运用。

  考试结果的运用是干部职工关心的问题,直接影响着干部职工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岗位技能的考试结果,要与公务员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等现行办法相结合,实行“四挂钩”:

  (一)是与考试上岗制度挂钩。推行岗位技能标准是对考试上岗制度的补充和完善。考试合格者发给上岗证,持证上岗;不合格者待岗培训;连续两次补考不合格者视情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是与公务员考核挂钩。考试结果作为“德、能、勤、绩”中对“能”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是与竞争上岗和人事任免制度挂钩。成绩优秀者方可具备参加竞争上岗和提拔使用的条件。

  (四)是与经济利益挂钩。完善业务等级制,把考试结果作为划分业务等级的主要依据,对不同业务等级人员实行不同的经济待遇。

  六、关于不合格人员的培训和补考。

  第一次按岗位技能标准进行考试不合格人员,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集中培训,培训期间停发奖金和征收津贴,培训后组织补考;补考合格者准予上岗,不合格者自学或自行选择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参加培训,培训费用自理;培训后,经个人申请,可参加下一年度的统一考试;再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视情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补考合格上岗后,应从补考合格之日起按规定计发奖金和征收津贴。

  七、关于《标准》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标准》在各大类岗位设置上坚持同类业务归并、特殊工作单列的原则。如征收管理类中,不管内税还是外税,统一设置一个所得税管理岗位,而涉外税收征管中的国际税收、转让定价管理因工作性质特殊而单独设置岗位。各具体岗位的设置,主要目的是便于按工作需要设置技能标准,便于培训、考核,既不同于公务员管理制度中“三定方案”的岗位设置,也不同于征管改革方案的岗位设置。如“着装管理”工作,有的单位设定在计会部门,而有的归监察、办公室等部门。不管设在哪个部门,该岗位的技能标准都是统一的,都不影响对该岗位人员的技能考核。实际工作中不要求按本《标准》对应设置工作岗位,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作范围”是指各岗位主要工作项目。由于各地机构和人员分工情况不一,因而不可能在《标准》中一一明确,各地在推行《标准》过程中,可以按实际情况划分工作范围。

  (三)每个岗位的技能标准是考虑到我省国税系统的一般情况,按照胜任岗位工作的基本素质(要求)设定的,同时又适当考虑税收工作形势发展对国税人员业务素质的新要求,力求做到现实性与长远性的统一。随着征管制度的改革和税收事业的发展,具体岗位的技能标准也应作相应调整。

  (四)岗位技能标准的表述力求量化、细化、准确、具体,对该岗位的工作人员应知什么,应会什么,达到什么标准,提出较为规范统一的要求。如对“技”的表述统一规定为“熟练掌握”、“掌握”和“了解”三个档次;对“能”统一表述为“具备较强的……”、“具备一定的”和“具备”三个档次,以区别不同岗位的不同技能要求,实际工作中各地可以适当掌握要求的宽严程度。

  各地推行岗位技能标准的工作情况和经验、教训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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