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4]182号
颁布时间:2004-05-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济南、青岛、潍坊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重汽集团山东部分欠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3号)精神,现对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放山东部分2000年底的欠税及其滞纳金问题通知如下,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一、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济南地区1999年国税稽查税款345.3万元及其产生的全部滞纳金不予核销,且应及时组织入库。
二、潍坊柴油机厂期初存货留抵税款452.96万元,应先行抵顶2000年底以前的欠税。
三、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本部)、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济南铸造厂、中国重型汽车公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租赁商社、济南美驰车桥有限公司、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潍坊柴油机厂、中国重型汽车集团专用车公司等8家企业截至2000年底的欠税中,扣除前两项的欠税数额,剩余的欠税177999384.33元及其产生的全部滞纳金予以核销。其中对重汽集团参股的合资企业“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的欠税及其滞纳金,核销后相应增加该企业的中方权益。